对将报废汽车出售、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,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,由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;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、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、“五大总成”以及其他零配件,未向机关报告,擅自拆解、改装、拼装、倒卖的,由机关依法没收汽车、“五大总成”以及其他零配件,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